吉林大学法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教师4名
时间:2021-01-20 14:50 | 信息来源:吉林大学法学院
根据《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关于学校新聘人员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以及《关于下达2021年人员补充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吉林大学法学院2021年拟公开招聘讲师4名,招聘方向为: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法律史、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
一、招聘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应届毕业生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包括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外语水平,原则上可用外语讲授至少一门课程。
(四)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发表过高质量学术论著,科研业绩成果应达到法学院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评聘标准。
(五)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0岁周岁及以下(1981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二、相关待遇
按照吉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应聘者基本信息、学习和工作经历、获奖情况、外语水平、参加教学和科研情况;
2.发表的论文全文、检索页(或提供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应聘方式
应聘人员,请于2021年6 月30 日前将应聘材料递交至学院,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考核方式、时间另行通知。
五、聘用方式
学院确定拟录用人选后,按照学校的有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学校与新聘教师签订为期
三年的聘用合同,聘期结束考核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具体事宜按照《吉林大学新聘人员“短聘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两个聘期结束(首聘期、第二聘期均为三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晋升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继续聘用。
在常规教师选聘中,对于论文质量和数量达到用人单位相应类型教师评聘副教授标准,但作为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情况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应聘人员,须通过通信评审方式进行同行评议,评议结果认为特别优秀、具有发展潜力的,可聘用为讲师。上述应聘人员首聘期内应达到用人单位相应类型教师评聘副教授标准方可确定为考核合格及以上档次,学校予以继续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回避制度建设的意见》等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应聘人员须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填报内容不属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其应聘程序或解除聘用。拟聘人员如在规定的报到入职日期前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则不能聘用。
3.对于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并取消聘用人员应聘资格。
七、应聘人防疫须知
1.应聘人应严格执行长春市政府的各项防疫规定。应聘人参加试讲及面试阶段,需通过手机向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吉林省健康码“吉祥码”(绿码)、通信行程卡(绿码)(14日内无境外、中高风险地区及长春市疫情严控地区旅行记录)和《吉林大学外来人员入校许可》(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以邮件发送,需手机留存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在校门口出示)。应聘人还须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健康承诺书》(见附件,请自行打印并填写签字)。
2.应聘人需自备口罩,考试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
3.应聘前应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避免去疾病正在流行的地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
(1)考试当天测体温时,体温高于37.3℃。
(2)来自现疫情重点地区或有上述地区旅居史;
(3)正在按属地疾控部门、社区或所在单位的要求进行居家医学观察或已解除居家医学观察,但未明确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人员;
(4)7天内与境外人员、现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有过接触的,未明确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人员;
(5)7天内吉祥码、行程卡显示非绿码,未明确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人员;
(6)7天内有发热、干咳、腹泻、乏力、结膜充血等不适症状的人员。
(7)应聘人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凡筛查发现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按长春市政府及学校有关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理。
4.应聘人应自觉执行以上规定,如实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和出行情况,如有隐瞒不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应聘人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联系人:孟庆红
联系电话:0431-85167176
电子邮箱:mengqinghong0119@sina.com
办公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东荣大厦705室
原文出处:
http://law.jlu.edu.cn/info/1046/183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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